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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团伙多人销售伪劣卷烟30万支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法院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4日

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团伙多人销售伪劣卷烟30万支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法院案例
原标题:郭某、杨某等非法经营罪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为获取不法利润,被告人杜某分两次从市场上购进30万支“软哈德门”香烟,转手销售给被告人郭某。2014年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杨某,雇佣被告人吕某驾驶车牌号为豫K×××××面包车,拉运30万支“软哈德门”香烟销售给赵某,行至东平县某镇某村时被东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软哈德门”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4月23日到河南省禹州市顺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杨某、吕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杨某、吕某、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检查笔录,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怀来县烟草专卖局、禹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及东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吕某、杜某违反国家烟草法律法规,非法销售伪劣卷烟30万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杨某、吕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团伙多人销售伪劣卷烟30万支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法院案例。原标题:郭某、杨某等非法经营罪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