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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巨大被判缓刑的新泰市法院案例(刑事律师推荐)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1日
诈骗数额巨大被判缓刑的新泰市法院案例(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陈某甲诈骗罪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8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张某甲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未支付张某甲土地款。20091029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该协议又将土地转让给范某甲,并收到范某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3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将该土地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范某甲一直未取得该土地。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范某甲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依法量刑。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事实无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5、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8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于某甲的名义与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张某甲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购买张某甲位于蒙馆路谷里路段路南的土地,但未支付张某甲土地款。同年1029日,经王某甲介绍后,陈某甲利用该土地承包协议,以30万元的价格又将该土地转让给范某甲,并将所得土地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范某甲未取得购买土地。2015526日,陈某甲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2015810日,被害人范某甲收取被告人亲属赔偿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未取得张某甲土地的真相,利用与张某甲的土地协议骗取被害人范某甲现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系被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其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