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肥城市法院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2日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肥城市法院案例
原标题:丁某甲、王某犯挪用公款罪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013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丁某甲共谋,利用被告人丁某甲担任肥城市仪阳镇王家庄村现金出纳,协助仪阳镇政府管理、发放引汶济肥工程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该村十万元征地补偿款给被告人王某用于沙石运输生意。
案发前,被告人丁某甲、王某归还了全部挪用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乙、李某、张某九人的证言,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证明,银行卡信息查询单、个人业务取款凭证、交易凭证,旧车交易合同、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件说明、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王某利用被告人丁某甲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甲、王某在案发前能主动将全部挪用的款项归还,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