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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肥城市法院怎么判决的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0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肥城市法院怎么判决的
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以下肥城法院案例,可以从中了解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法律知识及定罪量刑思路。
案情: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通过微信、QQ非法购买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经查其于2016年9月21日至28日期间,至少从7人处购买约600条个人信息并转卖给约99人,交易金额至少32325元,获利至少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黑色手机、联想电脑主机,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书,肥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技术恢复信息截图及明细表2份,扣押、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微信红包交易截图,工行账户交易明细,农行账户交易明细,办案情况说明2份,,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原标题:x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