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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司法鉴定医院有过错但患方忽视举证致医疗费误工费等没有被泰安法院支持的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6日
司法鉴定医院有过错但患方忽视举证致医疗费误工费等没有被泰安法院支持的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xxx与泰安市中心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案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院承担部分责任,但最后因原告在赔偿损失的举证不足,导致医疗费、误工费、部分护理费等等没有得到支持。
案情: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分析认为:增殖型××性视网膜病变(PDR)是××严重并发症之一,常伴发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等一系列严重情况,是严重致××眼病。对于PDR的患者只能行玻璃体切割术进行治疗,从而挽救PDR患者的视力。被鉴定人住院前左眼病情发展较快,药物治疗效果不理想,说明其左眼具有手术指征,医方为其左眼实行上述手术符合诊疗原则。术中见视网膜大范围脱离,视网膜多个裂孔及广泛出血,进一步提示其病情严重,视网膜结构及功能损害明显,具有××理基础,视力预后较差。327日医方行左眼硅油取出术,临时医嘱显示330日行B超检查,送检材料未见该日B超检查图像或报告 329日及42日左眼B超图像可看出存在左眼复发视网膜脱离,但未见医方对于B超结果的分析及相应处理,不能排除存在左眼复发视网膜脱离的漏诊,延误了治疗,丧失了挽救残存视功能的机会,存在过错。右眼存在玻璃体积血,视力逐渐下降,并致眼底不能窥清,药物治疗效果不佳,具有手术指征。医方于123日为其行右眼晶切+玻切+激光光凝+硅油注入术符合诊疗常规。术中证实其后极部视网膜广泛增殖及出血,提示视网膜功能差,视力预后不良。送检病历未见右眼存在硅油取出的绝对禁忌情况,医方行右眼硅油取出术,无明显过错。在左眼刚刚行硅油取出术而眼底始终未能详细检查的情况下,即选择为右眼取硅油,在手术时机选择上操之过急,风险评估不够充分,不利于减少视网膜脱离复发等不利后果发生的机会。取油术中见网膜复位好,颞侧可见部分增殖膜。未见对于增殖膜进行处理如撕除、补充光凝等相关记载,亦未行玻璃体腔气体填充,不能排除医方对视网膜复发脱离没有给予充分重视的可能性,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现有病历材料中,未见医方为其行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及补充激光光凝等针对××视网膜病变的常规、有效的诊疗方法,不能排除医方存在××情发展、挽救视功能的过错。右眼发生复发网脱后,医方与右眼增殖膜撕除+网膜激光光凝+硅油注入术符合诊疗原则。被鉴定人××程较长,第一次入院后多次病程记录及血糖记录显示器血糖较高,就诊时双眼病情较严重且发展较快,均属影响视功能的自身因素。对于增殖型××视网膜病变,因其视网膜、视神经损害较严重,无论药物及手术治疗效果均不甚理想,往往难以恢复视功能,系××医学水平所难以解决的。即使给予及时积极的治疗,视功能仍有很大可能难以恢复。复发视网膜脱离往往意味着病情严重,预后较差,且属硅油取出术后难以完全避免或彻底防范的并发症之一。泰安市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及时发现左眼硅油取出术前、术后观察及处理不够细致全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等过错,该过错与双眼××目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因素(属次要因素,参与程度拟为20%左右)。鉴定意见为2、被鉴定人双眼××4级以上的后果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双眼××(急性期)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等需设置陪护,定残后仍需部分护理依赖。
原告申请对后续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泰安市东岳司法鉴定所认为根据现有检材发现没有明确被鉴定人后续治疗的方式及是否需要××辅助器具的依据,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做退案处理。
医疗费。原告主张其花费医疗费27700元,且该费用系医保报销后的费用,被告对此有异议。庭审中原告仅提供用药明细清单,该用药明细清单显示用药花费共计48179元,对如何计算出27700元及医保负担费用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未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四次,其中三次以其他人名义住院治疗,对医保报销范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举证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庭审时原告自述生病后未再继续上班,至今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现原告未提供实际减少的收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举证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护理费。对原告出院后至原告定残前的护理费原告虽未提供医疗机构关于护理人员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但鉴于原告所患××的具体情况,根据鉴定意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该期间的护理费714×11882÷365×20%=4649元。定残后的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经鉴定,原告定残后仍需部分护理依赖,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定残后的护理费为20×11882×50%×20%=23764元。
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及租赁合同、收条,原告在城镇工作或生活超过一年以上,应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进行计算。
原标题:xxx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