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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患者胜诉后怎么就新产生的医疗费等第二次起诉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5日
患者胜诉后怎么就新产生的医疗费等第二次起诉(泰安医疗事故律师告诉你)
案情:原告之母在被告处建档进行产前检查。因门诊检查胎心监护异常入妇幼保健院治疗。病历记载,初步诊断:孕3040周,左枕前,先兆流产,胎儿窘迫?处理计划:1、左侧卧位,吸氧,听胎心,数胎动;2、骨盆正常,估计胎儿中等大小,若产力好,枕位正,可阴道分娩,因胎心监护异常,患者自诉胎动好,复查胎心监护,必要时行OCT试验了解胎儿宫内储备情况。治疗经过:入院后行OCT试验结果可疑胎儿窘迫,遂因胎儿窘迫(胎心型)在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剖出一男活婴,重3700g,羊水度,约400ml,新生儿重度窒息,行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胎盘胎膜全。探查双侧附件区无异常,术中出血200ml。出院诊断:孕3140周,左枕前,手术产,胎儿窘迫(混合性),新生儿窒息(重度),绒毛膜羊膜炎,贫血(轻)。原告认为被告及x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以上述二医院为被告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二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xx区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系导致被鉴定人重度窒息及重度HIE的主要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E级(60-90%);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结论:后期需要不断的康复训练,合理的后续康复治疗措施应为医院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具体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或协商解决;
上述案件审结后,原告又数次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对原告部分医疗费的关联性不认可,称部分医疗费系治疗皮炎的外用药,但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明细。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对于该项判决后原告继续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仍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被告虽认为部分医疗费系治疗皮炎的外用药等,但其未提供相关明细及数额,且原告系一级残疾,长期卧床,皮肤出现炎症需要外用药治疗存在合理性,故对于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由本院依据其就诊次数、距离等予以酌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康复费,原告提交了康复治疗的实际支出发票、康复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康复服务合同,虽被告对康复费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所作的康复治疗项目为原告康复过程中不必要、不合理的治疗,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原告作为脑瘫患儿,在住院治疗期间及康复治疗期间其父母要进行必要的陪护,发生住宿费属合理损失,本院结合原告住院治疗时间、康复治疗期间、房屋租赁花费等情况酌情确定住宿费的数额为52620元,对其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提供了相关发票,被告虽认为纸尿裤的使用超过合理范围,但考虑到原告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纸尿裤的使用系其病情所必需,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