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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疗过错鉴定中能提交录音证据吗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6日
医疗过错鉴定中能提交录音证据吗
案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以医疗过错致人损害纠纷为由对被告医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说明》称:经审查,患者医疗过程复杂,患者称20081216日就医,但提供的门诊病历中无20081216日就医的病情记录;同时提供的录音光盘本中心不能直接引用,故本单位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
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对原告视网膜脱离的后果,被告未举证证明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原告未妥善保管门诊病历,致使无法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并在被确诊为视网膜脱离后,未遵医嘱及时入院治疗;双方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上诉人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被上诉人网脱是新一次的自然发病过程,与准分子手术没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手术后10个月后出现网脱。且准分子手术是在角膜上手术,解决屈光问题,不涉及眼底,而网脱属于眼底疾病。在权威著作《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学》准分子手术中,术后并发症中并未列出视网膜脱离这一并发症。可见手术与视网膜脱离无因果关系。在原发性视网膜脱离所有病因中,近视眼排在第一位,约占孔源性视网膜脱落的79.2%,其中半数为高度近视。
本院认为,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手术为目前临床治疗近视眼的主流术式。在术前,对患者进行眼底检查,目的是为了排除视网膜周边是否存在变性区或干性裂孔,以预防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原有的视网膜变性区扩大导致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发生。本案中医院提交的诊疗档案记载,进行术前检查项目已提示,其散瞳眼底检查项为轻度变性,未见明显变性区。本院认为本案不排除手术对其视网膜变性区扩大导致其视网膜脱离发生的可能。并且从上诉人医院提供的病历记载看,术后的跟踪复诊时间仅有三个月,时间较短,不利于术后的跟踪诊疗及不良症状的预防及治疗。上诉人术前系高度近视患者,有较长近视病史。其自身属于视网膜脱离高发人群。本案亦不能排除上诉人自身原因导致视网膜脱离的可能。故一审判决基于双方存在医疗关系,结合在术后10个月发生视网膜脱离的客观事实,兼顾公平原则,确定由三二〇一医院承担60%的民事责任,罗全忠承担40%的民事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原标题:xx与三二〇一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