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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泰安落户口、迁户口必看: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15日
泰安落户口、迁户口必看: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查
  (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领暂住证
  6、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8、因居民户口簿污损等原因,申请更换的
  9、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
  10、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交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查询有关情况。
  1、居民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性别和民族以及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4、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录取学生、学生转学落户
  6、县(市、区)范围以外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批准录用、招收及调动人员落户
  7、县(市、区)范围以外的购房、投资纳税、引进人才类落户
  8、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和复退转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9、居民申请安装、更换门(楼)牌
  10、其他依照规定户口申报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年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后再行决定。
  (五)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办理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
  (七)对办理户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归档,维护户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窗口服务
  (一)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务公开,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办理各类户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倡导低台敞开方式办公,备有必要的桌、椅、纸张、笔墨,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
  (三)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服务台卡摆放整齐(服务台卡应附有本人相片、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办理户口业务。
  (四)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提供便利。
  (五)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办理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一)《办理户口申请表》
  (二)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
  (三)办理户口收费标准
  附件一:
  
办理户口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单位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办理户口        申请事由
 
 
 
拟落户人员      基本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现户口所在地
 
 
 
 
 
 
拟申请迁入地
 
 
 
 
 
 
以上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对其真实性愿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签字:
 
 
 
 
 
 
  办理户口申请回执
 
 
 
 
 
 
  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拟落户地址
 
 
  拟落户人员情况
  主迁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拟落户人数
 
 
 
  申报事由
 
 
 
 
 
 
  受
  经审查,现受理如下材料:
 
 
 
 
 
  理
  1、申请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材
  3
  4
 
 
 
 
  料
  5
  6
 
 
 
 
  情
 
 
 
 
 
 
  况
 
 
 
 
 
 
 
 
 
 
 
 
 
  (合计  份)
 
 
 
 
 
 
 
 
  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
 
  查询电话
 
 
 
 
  申请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
 
 
 
 
 
 


  附件二:
  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
  一、出生、恢复类
  (一)出生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其它证明材料
  (二)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4、单位、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三)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3、单位、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二、注销类
  1、居民户口簿
  2、死亡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5、单位、村(居委会)证明
  6、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三、变更更正类
  (一)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二)民族成份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县、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3、其它证明材料
  四、分、并户类
  1、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4、村、居委会分户证明
  五、户口迁移类(跨市、县迁移)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5、单位接收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单位接收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
  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村(居委会)证明、户口薄
  3、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
  (四)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村(居委会)证明
  (五)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单位接收证明
  (六)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单位、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军官证(士官证)
  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
  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结婚证
  6、单位接收证明
  (八)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
  3、居委会接收证明
  (九)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5、单位接收证明
  (十)“三投靠”人员落户
  1、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单位、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六、申领暂住证
  1、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2、出租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雇主的有关证明
  3、本人一寸照片两张
  附件三:
  办理户口收费标准
  (一)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二)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
  (三)出具户籍证明,每张5元。
  (四)户口簿变更,每次5元。(户口簿变更仅限于并户、出生申报、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其他变更事项不得收费。)
  (五)内河船舶户牌每付80元。
  (六)内河船舶户口每本6元。
  (七)内河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每证5元。
  (八)暂住证每证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