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运输烟花爆竹发生重大事故被东平县法院追究危险物品肇事罪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6日
运输烟花爆竹发生重大事故被东平县法院追究危险物品肇事罪案例
案情:被告人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逮捕。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士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驾驶不符合烟花爆竹运输条件的平板货车,拉载鞭炮从湖南省宜章县盐泉镇运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2016年车辆行驶至济菏高速公路东平路段时发生燃烧。接警后,东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动50余名警力、20名消防战士进行现场处置,展开灭火救援,至1月19日凌晨4时许,火势被扑灭。事故致车上鞭炮被烧尽,货车报废,高速公路路面损坏,高速公路中断通车达七个多小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案件主要事实。
同时查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路产损失10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言,送货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路产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原标题:某盗窃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